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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4.委托执行案件书函样式

××××人民法院
委 托 执 行 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院(或××××人民法院)对 ……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写明当事人未能履行的情况和委托的理由)。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写明应执行的有关事项),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我院。

  附:
  1.申请执行书
  2.本院(或××××人民法院)(××××)××字第××号××书×份
  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份
  4.有关材料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案件执行情况等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4条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立案执行的案件需要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时使用。

  5.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复函样式

××××人民法院
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复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字第××号来函及附件收悉。现已将你院委托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交本院(或已指定我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7条的规定制定,供受委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后3日内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时使用。
  二、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6.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委执×字第××号委托执行案件交由你院执行,请你院接到本交办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有关规定,抓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
  1.申请执行书
  2.本院(或××××人民法院)(××××)××字第××号××书×份
  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份
  4.有关材料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等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使用。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三、省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如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是否委托执行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如需委托执行的,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便委托需异地执行的,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执行法院到异地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推托,不得消极应付,不得设置障碍,更不得与被执行人串通,对抗外地法院执行。遇有执行人员受围攻等紧急情况,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解困,在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同时,妥善处理。
  六、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七、申请执行费的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经预收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八、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后,应当依法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可以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方式方法。
  九、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或者请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
  委托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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