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五条、第
八十九条对此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应用说明:
申请执行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申请执行书”。
(二)正文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
2.案由与请求事项
写明上列当事人,因为什么案件或事项,经过什么机关于何时发给什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是全部还是部分拒不履行,因此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表述为:“上列当事人,因……一案,因……一案(事项)的法律文书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XX日作出( )字第XX号一审(或终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书、支付令等“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关于请求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涉及到的相关项目。
(三)附件
附件所包含的各项文件是法院审查立案和将要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应按照所列项目和受案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四)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中,除前5项外,受案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提出增加附件的要求。如附送有证据,应注明证据的名称和件数;举出证人证明有关问题的,则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本院审判庭(包括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庭)间移送案件用表格样式
移送执行案件表
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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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局收案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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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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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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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或所在地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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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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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或所在地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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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依 据
| 裁判文书
|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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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 履行义务期限
| 年 月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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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说 明
| 年 月 日
(签字)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9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按规定向本院立案庭移送立案执行时使用。
3.委托执行案件报送省(区、市)高院统一委托执行表格样式
委托执行案件报送表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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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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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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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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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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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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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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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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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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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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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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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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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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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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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
2、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3、申请执行书;
4、有关材料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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