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
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学,并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继而加深对本文书样式的理解。
二、正确适用本文书样式。本文书样式从统一和规范执行行为的目的出发,结合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执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规范执行文书。在编写体例上,贯彻“执行实施与执行审查分离”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样式的归类,以案件类型和程序措施的大致顺序作为划分标准,便于执行人员明确案件类属、执行程序和措施步骤。在形式和内容上,体现执行工作的特点,简约明确,兼顾效率,部分文书样式通过填写较少的文字,即可发文使用,减轻执行人员在制作文书上的负担。在适用法律方面,对执行实施行为的法律依据予以明确,避免适用法律的偏差。本文书样式能够反映目前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基本满足执行程序上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因此,在制作执行法律文书时,要严格按照本文书样式的要求进行规范,以提高执行法律文书的质量。
三、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审查案件类型比较多,涉及到的文书样式十分复杂,且实践中也会不断遇到新的问题。这里列出的仅是常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样式。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情形,则应参考这些常用的样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加以适当的变通。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长期以来,执行文书的不统一、不规范,不仅给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影响了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的认知,执行文书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遭受质疑,成为执行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曾根据《
民事诉讼法》拟订过部分民事执行案件的文书样式,也曾与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过有关执行文书样式,对统一、规范执行行为,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不规范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执行改革和执行立法提上日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若干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如《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又产生诸多新的执行文书不统一、不规范问题,特别是2007午lO月28日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急切期待下发统一的文书样式,以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
自2004年以来,在征集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和各类执行文书样式的基础上,我院着手拟制《
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稿。经过多次的调研、修改和补充,于2007年9月形成了包括l32个文书样式的《执行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在汇总各地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又组织部分省(市)高级法院业务骨干,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多次论证和修改。2008年4月,《
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根据增补的有关条文,我院又起草了5份新的文书样式,分别是:报告财产令样式、督促执行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样式、案外人异议裁定书样式、复议裁定书样式等。其中,报告财产令为指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用;督促执行令为上级法院督办案件用;其他3份文书用于人民法院裁决执行异议以及复议异议。此外,我院对原已拟就的l32个文书样式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删和归类,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于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最后形成《
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下称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