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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控股和集团公司应监督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严格遵守境内外金融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控股和集团公司要对自身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财务违法违规和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主要依靠自身努力消化历史包袱,真正做到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在整个集团内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将自身及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汇总,并报财政部备案。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及时向控股和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的月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将自身及各子公司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偏差,及时报告财政部。
  七、控股和集团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对包括股份公司在内的各子公司确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建立、完善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以利润和资产质量为中心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具体考核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八、控股和集团公司及其金融保险类子公司应执行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并根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研究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有效和完整问题。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在整个集团内部建立起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价。
  九、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财政部不再审批各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但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将整个集团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含报表),有关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会计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报告财政部。其中,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必须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在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和检查。
  十、控股和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申办整个集团的国有资本及财务管理事项,并督促各子公司认真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控股和集团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以及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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