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4]74号)
为保证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初步完成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任务后,控股和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在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要求和督促子公司真正建立起既对国有股东又对其他股东负责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和督促子公司同等重视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前应将拟表决的事项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充分听取控股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建议,并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控股和集团公司的意见。控股和集团公司应事先向财政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对外担保、股权变更等事项),并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及时报告实际决策结果。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提交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四、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对子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法》规定拟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并向控股和集团公司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将审议后拟表决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股东大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及最后的决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