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删除第3.13条。
九、删除第3.14条。
十、将第3.16条、第3.16.1条、第3.16.2条、第3.16.3条、第3.16.4条、第3.16.5条、第3.16.6条、第3.16.7条和第3.17条合并修改为:
“扶手、梯子、通道、操作平台等应符合GB 10395.1 和GB 10395.7中的有关规定。”
十一、将第3.18条修改为:
“整机易发生危险部位应按GB 10395.1 的规定加设防护装置。可开启的防护装置上应有适当的安全标志。”
十二、将第3.21条修改为:
“自走式收割机应设置号牌座两处,分别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2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十三、将第3.22条修改为: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上应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
十四、将第4.3条修改为:
“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
十五、将第7.7条修改为:
“停车制动装置应保证收割机向上或向下可靠停驻在,轮式在坡度为20%、履带式在坡度为25%的纵向干硬坡道上,时间大于5 min。”
十六、将第11.1条修改为:
“粮箱的分配螺旋输送器应有防护装置。”
十七、将第11.3条中的“…刀片顶点回转周围应至少有850 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 mm,安全距离可减至550 mm。”修改为:
“…刀片顶点回转圆周围应至少有850 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 mm,850 mm的安全距离可减至550 mm。
十八、增加第12.9条:
“无驾驶室的半喂入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一块足够大的后视镜;其它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两块足够大的后视镜,每侧一个,以保证行驶安全。”
十九、将第14.2条中表2修改为:
表2 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配置表
机型
| 前照灯
| 前位灯
| 后位灯
| 倒车灯
| 制动灯
| 后牌照灯
| 前转向
信号灯
| 后转向
信号灯
| 后反射器
| 作业照明灯
|
轮式自走式
联合收割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履带式(半喂入、全喂入)
联合收割机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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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示应配置,“―”表示可选配置;
2.割幅在1.2 m以下的小型简易自走式收割机至少应配置前照灯和手持工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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