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删除第12.3条。
十一、将12.11条修改为:
“拖拉机至少应设置前号牌座,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后号牌座,前号牌座应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号牌座应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十二、将第14 条修改为:
“噪声控制
新注册拖拉机噪声应符合GB 6376的要求。”
十三、删除附录C。
附件2:
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1章范围中“GB/T 16151的本部分…”修改为:“GB 16151的本部分…”。
二、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
三、将第3.1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
“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
四、将第3.6条修改为:
“全挂挂车的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 mm时,应在前后轮间两外侧装置防护网(架)。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除外。”
五、将第3.7条修改为:
“挂车后面横梁上应设置号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六、将第9.1条修改为:
“液压自卸挂车车厢应起落灵活,回位准确,油缸升、降平稳,可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
七、将第10.3条修改为:
“挂车应装有后反射器。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前方150m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