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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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