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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第17号――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失效]

  1、拆解报废。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挂桨机船拆解。
  2、落舱改造。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挂桨机船落舱改造技术方案》,在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实施落舱改造,将挂桨机船改造为落舱机驳。
  挂桨机船实施落舱改造后,最长可使用至2015年。已达到规定船龄的船舶应强制报废。
  3、拆除挂机改造为驳船。在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拆除动力装置后,改为驳船使用。
  本行动方案规定的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中央补贴资金在内河航运建设资金中安排;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有关对挂桨机船退出市场给予政府补贴的具体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三)对挂桨机船和标准船型实行差别收取过闸费
  为加速淘汰挂桨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对通过京杭运河船闸的挂桨机船和标准船型实行差别收取过闸费。具体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及规定的程序安排落实。
  (四)系列标准船型的开发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保证船型与不断改善的航道条件和通航设施相适应,满足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除本行动方案列明的标准船型外,交通部和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新的标准船型开发,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系列化。
  要建立系列标准船型开发的启动机制。新的标准船型开发,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航道条件的改善自行组织研究开发,也可以由船东向县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必要的评估程序之后,由交通部和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系列标准船型的开发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
  (五)船舶废弃物回收设施
  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统筹规划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的建设,并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船民不得往水中排放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要结合航道改造和船闸建设,统筹考虑和完善对船舶和船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配套设施建设。
  (六)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本行动方案的实施,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船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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