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者或船民可向注册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索取标准船型图纸。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航运业者或船民获得标准船型图纸提供便利。
除首批公布的标准船型图纸外,交通部和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组织开发新的标准船型。
(四)对现有船舶的差别政策
在推广使用标准船型的同时,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投入京杭运河航运市场营运的6万艘/932万载重吨船舶(不包括水泥质船和挂桨机船),按照“优化推荐型”、“自然过渡型”和“限制淘汰型”三种类型进行认定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政策。
属于“优化推荐型”的船舶,允许继续使用,并经局部优化改善后公布为标准船型推广使用。
属于“自然过渡型”的船舶,禁止新造,但允许使用至船舶强制报废船龄,同时鼓励航运业者或船民对该类船舶提前报废,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
属于“限制淘汰型”的船舶,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其进入京杭运河航运市场。
对现有船舶按以上类型进行的分类,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4年12月底前组织认定完毕,报经交通部核准后公布施行。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船民户籍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参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做好船民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动方案的实施主体,要按照统一政策,全线联动的工作方针,确保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行动方案的实施,保证示范工程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
----在五省一市登记注册的船舶(挂桨机船除外),如需改变船籍港或者注册地,应当向原注册地的航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凭注销证明等文件向新注册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和相关手续。
----为了及时掌握了解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发现和总结示范工程推进工作的经验与问题,交通部在示范工程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对行动方案执行效果的检查评估;各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动方案编制实施评估报告。
(二)鼓励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的补贴措施
为实现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挂桨机船进入京杭运河航运市场的目标,自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挂桨机船船东选择使用拆解报废、落舱改造和拆除挂机改驳船三种方式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的,可申请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