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现国家禁毒工作的总体方针政策。按照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推动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对国家禁毒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禁毒工作计划确定的禁毒工作重点给予倾斜,推动全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引入激励机制,向禁毒工作任务较重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按照促进全国禁毒工作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注重禁毒工作实绩,对禁毒工作任务较重且工作成效较好、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但重视禁毒经费投入的地区给予倾斜,推动全国禁毒工作和财政经费投入之间的协调平衡。
(三)集中投入,保证重点。按照集中力量办事业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集中用于对全国禁毒工作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地区的重点工作,推动全国禁毒重点工作首先在重点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公开、公正、效率。按照规范分配、科学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分配中央禁毒专款时,应当采取公开、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办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引导各地注重工作实绩和专款效益,推动全国禁毒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六条 中央禁毒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的选择和确定。由财政部商公安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中央禁毒专款补助范围、分配原则,以及中央财政关于补助地方专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用、精练的原则,选择对禁毒支出影响较大、可以量化的指标,作为分配当年中央禁毒专款的计算因素,并根据各因素对禁毒经费支出的影响程度、财政对禁毒经费管理的要求等确定各因素的权重。不同年度间可根据工作计划和管理要求作适当调整。
(二)因素选择的范围。中央禁毒专款分配因素选择的范围包括禁毒工作业务量、财政状况、禁毒工作成本、禁毒工作实绩等方面,主要指标为: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禁毒经费投入增长比例;禁毒机构数量、缉毒民警数量、戒毒床位数量;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数量、批捕、劳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数量、缴获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捣毁毒品加工厂(点)数量、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依法查处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娱乐场所和非法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经整治面貌有明显改善的毒品问题重点地区数量、强制戒毒人次数量、创建“无毒社区”数量;突发事件、地方对中央禁毒专款的管理情况等其他方面的指标。
(三)因素基础数据的提出。每年4月底前,分别由公安部、财政部根据公安部编印的国家禁毒业务统计资料、财政部编印的财政决算统计资料等整理提出各项因素的基础数据。其中:禁毒工作业务量、禁毒工作成本、禁毒工作实绩方面因素的基础数据由公安部整理提出,财政状况方面因素的基础数据由财政部整理提出,其他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