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六省(市)按各自原有的兑奖方法兑奖。
第十一条 六省(市)销售量、公益金、发行费等按各地区实际销量划分、上交、提留。
第十二条 指定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承办单位,设总账。六省(市)共用一个奖池和调节基金。每期销售款暂存各省(市)分中心,每期各省(市)中奖奖金暂时由各省(币)分中心支付,各省(市)分中心定期将兑奖情况汇总至上海市分中心总账,按各省(市)销售额的奖金汇至上海市分中心,对账后汇至兑奖超支省。调节基金和弃奖资金,每月定期汇至总账。
第十三条 总局主中心定期向六省(市)分中心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销售额、弃奖情况、调节基金等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六省(市)联网销售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3:
华东区域联网“15选1加36选5”电脑体育彩票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等六省(市)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六省(市)依托各自现有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销售“15选1加36选”组合型电脑体育彩票,并实行联网销售。统一计奖、开奖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六省(市)联网销售资金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六省(市)联网销售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六省(市)体育彩票机构均需依照结算中心数据作为各中心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条 六省(市)体育彩票机构应在本辖区建设银行开设资金归集户,用于归集本省(市)彩票资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