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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西南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区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条 联网地区电脑体育彩票销售量、公益金、发行费等按实际销量划分、上交、提留。
  第十二条 总局主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承办单位,设总账。联网的省区市分中心共用一个奖池和调节基金。每期销售款暂存各省区市分中心,每期各省区市中奖奖金暂时由各省区市分中心支付,各省区市分中心定期将兑奖情况汇总至总局主中心总账,按各省区市销售额的奖金汇至总局主中心,对账后汇至兑奖超支省。调节基金和弃奖资金,每月定期汇至总账。
  第十三条 总局主中心定期向省区市分中心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销售额、弃奖情况、调节基金等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联网销售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6:
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区市分中心”)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为保证联网销售资金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联网销售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各省区市分中心均需依照结算中心数据做为结算依据,每月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条 各省区市分中心应在本辖区建设银行开设资金归集户,用于归集本省区彩票资金收入。
  第五条 体育彩票销售后,各省区市分中心按规定比例进行资金分配。公益金由各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集中,及时、足额上缴本地区省级财政专户。发行费由各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派发本省佣金,上缴本级财政部门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六条 在联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各省区市分中心分摊。初始销售时,各省区市分中心需向结算中心交纳33万准备金,用于开奖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由结算中心统一支出和核算,结算中心每月向各省区市分中心提供费用结算分摊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当准备金余额接近零时,各省区市分中心应分别交纳10万元,用于补充准备金。
  第七条 彩票机构交纳的准备金应记入暂付款中,费用发生后,彩票机构凭结算中心提供的分摊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入费用支出科目。
  第八条 各省区市分中心分别按奖期计提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并按本地区中奖情况支付奖金。在一个结算期内,兑奖有剩余的地区,需在接到结算对帐表次日内将调节基金和剩余奖金汇入结算中心帐户;兑奖超支的地区,若调节基金和奖金超支之差为正数,需在接到结算对帐表次日内将剩余调节基金汇入结算中心帐户,若调节基金和奖金超支之差为负数,由结算中心在发出结算对帐表三日内将奖金汇入该地区彩票机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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