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区市分中心”)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依托各自现有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实行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统一计奖,统一开奖。
第三条 为保证联网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数据处理与计奖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总局主中心”)负责创建新奖期,省区市分中心负责向销售网点下发新奖期销售许可文件。
第五条 彩票销售结束后,由省区市分中心聘请公证部门封存本地区彩票销售数据,并将本地本期销售报表,经省区市分中心负责人和公证人员签字后传真至总局主中心,销售数据通过DDN专线上传至总局主中心进行汇总、备份和计奖。
第六条 总局主中心将摇奖结果输入电脑系统并下发至各省区市分中心,各省区市分中心分别进行中奖检索,并将中奖检索结果上传至总局主中心。由总局主中心汇总并计算奖金,形成中奖公告,分别传真至各省区市分中心,由各省区市分中心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摇奖与公证
第七条 联网销售的电脑体育彩票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电视台摇奖并播出。
第八条 参加联网销售的各地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共同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公证部门,在摇奖现场对开奖结果进行公证。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参加联网销售地区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点按原有缴款方式缴款。
第十条 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按联网地区原有的兑奖方法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