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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西南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区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联网销售(7位数)幸运彩2电脑体育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7位数)幸运彩2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幸运2”)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西藏、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份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联合销售。
  第三条 “幸运2”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 联网销售7位数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7位数”)0-9十个自然数投注号码分为大小两类,0-4为小,5-9为大。购买“幸运2”时,购买者按“7位数”的投注方式选择投注号码,每注彩票由“大或小”的7个结果排列而成。
  “幸运2”可按“7位数”的方式进行单式或复式投注。
  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联网31省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幸运2”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幸运2”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奖

  第七条 “幸运2”只设1个浮动奖级,即一等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
  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的100%,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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