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六省(区、市)分中心共同委托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公证部门进行摇奖现场公证监督。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六省(区、市)销售点按原有缴款方式缴款。
第十条 六省(区、市)按各自原有的兑奖方法兑奖。
第十一条 六省(区、市)销售量、公益金、发行费等按实际销量划分、上交、提留。
第十二条 指定云南省分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承办单位,设总账。六省(区、市)共用一个奖池和调节基金。每期销售款暂存各省(区、市)分中心,每期各省(区、市)中奖奖金暂时由各省(区、市)分中心支付,各省(区、市)分中心定期将兑奖情况汇总至云南省分中心总账,按各省(区、市)销售额的奖金汇至云南省分中心,对账后汇至兑奖超支省。调节基金和弃奖资金,每月定期汇至总账。
第十三条 总局主中心定期向六省(区、市)分中心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销售额、弃奖情况、调节基金等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六省(区、市)联网销售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
中西南区域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六省(区、市)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六省(区、市)依托各自现有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并实行统一计奖、开奖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六省(区、市)联网销售资金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六省(区、市)联网销售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六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均需依照结算中心数据做为各中心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