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中心定期向十七省(区、市)分中心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销售额、弃奖情况、调节基金等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十七省(区、市)联网销售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3:
电脑体育彩票联网销售资金结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在广东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十七省(区、市)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
第二条 十七省(区、市)依托各自现有的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联网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并实行统一计奖,统一开奖。
第三条 为保证十七省(区、市)联网销售资金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十七省(区、市)联网销售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十七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均需依照结算中心数据做为各中心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条 十七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应在本辖区建设银行开设资金归集户,用于归集本省(区、市)彩票资金收入。
第六条 电脑体育彩票销售后,十七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按规定比例进行资金分配。公益金由各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集中,及时、足额上缴本地区省级财政专户。发行经费由各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派发本省佣金,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上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七条 在联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十七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分摊。初始销售时,十七省(区、市)体育彩票机构需向结算中心交纳33万元准备金,用于开奖等其他相关费用,并由结算中心统一支出和核算,结算中心每月向十七省(区、市)提供费用结算分摊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当准备金余额接近零时,十七省(区、市)彩票机构应分别交纳10万元,用于补充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