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7]76号)
省(区、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7]100号)的有关规定,经商建设部同意,现就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以下简称地区)2007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我部测算的一般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建设部公布2006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以及我部和建设部共同审查核定的2006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参照《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下达你地区2007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万元。请你地区严格按照财综[2007]5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将2007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由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4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