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为做好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实施
《条例》最主要的准备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要遵循由近及远的原则,以本届政府以来的信息为重点,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系统化,即目录内容既涵盖主动公开信息,又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主体既涵盖我部机关单位,又包括部属单位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是标准化,即要按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索引编码进行编制,做到通俗易懂,方便公众查询。三是数字化,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由各单位进行联网填报,以利于在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过程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