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按照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以及国土资发〔2000〕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关于《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用地的处理问题
对《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用地或未批先占土地,应责令其退回并按现行法律法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关于已批复转用但长期闲置,实际上并未变成建设用地的农转用地的定性和处理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地征用转用时,已按规定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如果闲置连续两年未使用,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能够用于农业生产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国家需要使用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不需再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七、关于小城镇建设用地使用和转用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200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明确规定,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
《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小城镇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小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