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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

  (二)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结经验,大力推广。
  (三)积极推进示范单位建设。扎实开展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做好示范单位申报、遴选和组织实施工作,2010年完成600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节能示范引导作用。
  (四)加强公共机构用能日常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每天少用空调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
  (五)抓好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六)建立能耗统计、预警机制。要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结合年度、季度统计数据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目标预警预测,提前制定预案并及时实施调控措施。对于能耗较高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督促整改落实。各省、区、市要于5月底前将2009年能耗统计数据、7月底前将2010年上半年能耗统计数据报送国管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事项和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力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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