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规定,采取有力措施,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要加大推进力度,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3.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办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