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4日)废止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铁运函〔2007〕714号)
各铁路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
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
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