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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交通法规,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发、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应注意事项:
  (一)登记包括:来文机关、文号、标题、来文日期、收文编号等。一般事务性来文可视情况确定是否登记。
  部及办公厅的收文,由文书处或者机要处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分办;部内各司局的收支,由其办公室或综合处负责拆封、登记、分办;注明领导同志亲启件,原封登记后送领导人或其秘书签收。上下级机关送领导亲启的信函由领导本人拆阅。
  (二)凡送部并需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分送部领导批示或送有关司局办理;主送部内各司局的公文,由其办公室或综合处分办。
  (三)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文秘部门应当建立拟办、分办公文的检查催办制度,并负责检查催办。
  第二十二条 发文程序:
  (一)部发文程序:主办司局承办人拟稿--处室领导核稿--司局办公室核稿--司局领导人审核--办公厅文书处核稿(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经厅领导核稿)--部领导审阅签发--文书处登记编号--缮印--文书处封发。
  (二)厅发文程序:与部发文程序基本相同,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必要时由部领导审阅后发。
  (三)司局发文程序:主办处室承办人拟稿--处室领导核稿--司局办公室核稿--司局领导人签发--会签--司局办公室编号--缮印--主办司局封发。
  (四)“专用文件”发文程序:承办人拟稿--处室领导核稿--司局办公室核稿--部授权的司局领导签发--司局办公室编号--缮印--主办司局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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