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十六条 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三章 开工报告管理
第十七条 治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
第十八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
第十九条 重要枢纽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水利部审批,其它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淮委审批或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治淮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条 治淮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已经确定: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监理、施工单位已经招标确定。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治淮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