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安全完整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目标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情况;
(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人事部门应在当年与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实施审计前,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并由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开具审计通知单。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单后,及时组成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管理文件、行业特殊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资产台账等财务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