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工作担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具有疏导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参与社会管理等功能。要组织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探索在法庭外和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法和途径,有效疏导、分流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法途径尽快解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地方人大、公检法、政府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律师、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帮助和引导信访群众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积极参与信访部门重大信访案件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上访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立足基层、面向基层,通过日常调解、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城乡基层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努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是一项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群众性自治活动,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要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司法所组织、指导开展人民调解的职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扩大工作覆盖面。在做好传统类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主动介入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特别注重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并不断总结经验,深入理性认识,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机制,掌握全面客观的纠纷信息,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