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稳妥措施,维护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
《决定》公布后至9月30日的过渡期内,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
《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会同本地区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现已审批设立和登记在册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现已设立但暂未纳入
《决定》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
过渡期内,仍按照司法鉴定现有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执业规则和收费办法执行。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切实负起责任,统一做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重新审核以及统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为确保
《决定》的顺利施行,决定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审核、统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对现已登记,为司法审判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将统一审核,纳入统一名册并予以公告。鉴定管理松弛,条件、设备明显不符合要求,或者曾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处理或者按要求进行整改,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可以给予一段时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条件的,不予登记。
现已登记在册但暂未纳入
《决定》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由司法部根据诉讼需要,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确定的统一管理范围予以登记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各省司法厅(局)将本省(市、区)属于
《决定》第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鉴定机构,按照
《决定》规定须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商本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取得一致意见后,于5月20日前报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