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司办通(2005)28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2005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立法工作力度,保证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经司法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司法部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计划》的安排,以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为重点,本着统筹兼顾、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组织和推进所承担的立法项目,确保《计划》所列重点法律、法规立法项目及一类规章立法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完成。
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法工作规律,要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倾听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提高立法及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要处理好立法速度和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不盲目贪多求快,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三、负责研究起草规章草案的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按照《计划》的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制定具体的立法计划和进度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规章立法起草任务,如期送交法制司审核。
四、法制司应按照立法要求和程序,依法审核,严格把关,对重大问题或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加强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确保规章立法质量。
五、对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法制司应当与相关业务司局紧密协调配合、加强沟通、步调一致、积极推进;要加大与国务院、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协调力度,全力配合做好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及法律草案的修改工作;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领导请示汇报,向相关业务司局通报情况,确保相关立法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
司法部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类:法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