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确依法定密,严格秘密文电的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定密工作,正确确定涉密文电信息的秘密等级。对于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要按照司法部和
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补充规定》(司发〔1995〕10号和司发通〔2002〕25号),划入国家秘密范围,准确划定秘密等级,防止和纠正有密不定或随意定密的偏宽偏严两种倾向,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做到属于保密范围的一定确保,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不随意定密。要进一步规范秘密文电的使用管理,本着“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工作需要进行阅看。重点做好绝密文电的使用管理,做到专人办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密运转手续,在符合要求的保密柜里单独存放,确保绝密文电的绝对安全。要认真整顿和严格规范秘密文电及其载体的复印复制工作,建立健全复印复制秘密文电和涉密软件等磁介质的审批制度,加强复印、复制涉密文电及软盘等的管理和控制,严防通过复印复制渠道泄露国家秘密现象的发生。
六、认真做好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是国家外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从党和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6号)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做到内外有别,严守国家秘密。司法行政外事部门要把涉外保密工作作为严肃的外事纪律内容,与外事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坚持出访前安全保密教育的制度,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文件参加外事活动和出国、出境的规定。要做好参加国际人权斗争活动和对外交往中的保密工作,一言一行都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外交斗争的需要对外提供敏感案犯和劳教人员等有关情况,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对外表态口径,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公布未解密事项。
七、健全保密工作组织,加强保密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保密工作组织,并根据机构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切实发挥好保密工作组织的职能作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和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要坚持保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堵塞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要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认真查处失泄密事件,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