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
(五)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九)一年内连续出现2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
(十)受到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
(一)一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
(二)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六)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
第十五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的;
(四)受到记过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五)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严重的。
第十六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一)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者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三)制作假公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
(五)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后果严重的;
(六)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个月内,又有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十七条 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惩戒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外事考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