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根据内容可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和议案的提出
第一节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
第九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规则制定权。
第十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协会章程、全行业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一条 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外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负责制定、修改的行业规则委托理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行业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行业规则为试行的行业规则,经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提出:
(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
(五)全国律师协会理事10人以上联名;
(六)团体会员5个以上联名,个人会员100人以上联名;
(七)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联名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说明。
第三章 制定行业规则的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立项
第十五条 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由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整理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依据常务理事会关于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决定,编制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计划,并下达到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施,或组成专门工作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