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自律机制
10.完善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并将案件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管理各类法律文书,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健全并落实合理的分配制度,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科学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合伙律师事务所按合伙机制规范运行。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对本所合伙人及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对律师办案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对违规律师要依照本所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惩戒违法违纪律师的同时,可视情况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处罚。
11.进一步增强律师协会的自律能力。要在实现“两个分开”的前提下加强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建设。律师协会领导机构的成员,要从行业信誉高、职业道德好、管理能力强、热心律协工作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加强律师协会工作机构的建设,积极适应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协会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之间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效能。加强行规建设,通过制定完善业务规范指引、行业服务标准、
律师惩戒规则和其他规范,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12.改革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从2005年1月起要逐步改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完善以律师协会为单位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探索并建立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由合伙人购买保险的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律师执业多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13.进一步规范律师流动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流动的管理、监督和引导,保障律师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律师行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律师行业管理秩序。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流动的条件、最短周期,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处理、执业责任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等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在本所章程或其他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律师加入、退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程序,明确律师流动所涉及的业务、档案、财物、保密等问题的处理。减少律师频繁流动,培育健康、稳定、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秩序。
14.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深入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增强党的影响力。建立健全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律师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靠制度实现对党员律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用制度保证党的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积极做好律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律师队伍中的群众基础。探索适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处理好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防止“两张皮”现象。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把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为推动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