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附件一),于12月25日前将查分呈报表送交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由司法考试中心转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二),要求考试合格人员逐项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交回。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部。
(二)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除须填写《2004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
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4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4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四)。上述两表应作为各司法厅(局)审核报告的附件与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并于2005年1月10日前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各司法厅(局)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三种不同的报名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35-359分的应试人员。
(四)司法部对各司法厅(局)报送的呈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下发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认真部署分数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误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列入呈报表。严禁在审核上报合格人员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不正之风。在学历审核过程中如有异议或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查证(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和认证,联系电话:010-68914154、68914155;网址:http://www.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