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总监考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三: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考。
第四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准交卷出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