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
刑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报名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仅限于核查应试人员试卷所得分数相加、登录是否有误,不对应试人员的答题重新评判。
五、录取与资格授予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