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4]86号 2004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及《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根据《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