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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4]120号 2004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规划和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200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从今年起,安排国债资金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问题。这对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在三年内完成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规划和建设目标。东部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推动司法所的建设。
  二、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的通知》关于司法所建设规划和2004年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认真组织力量,会同当地发改(计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论证,认真编制本地区司法所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分期分批具体实施。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优先解决有编制、有机构、有专业人员、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无房问题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制2004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当地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报司法部审核汇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下达。
  三、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1.项目立项与选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的通知》要求,由县(市)司法局向当地发改(计划)部门申请立项。项目选址,由县(市)司法局会同当地发改(计划)等有关部门,与乡镇司法所共同研究,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征地费和有关建设性取费后,确定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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