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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

  3.关于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问题。根据《律师法》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遵守这一规定,既不能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4.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出具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问题。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须提交的文件中,其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可以由申请人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例的规定,作出“未受刑事处罚的声明”。该声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后,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用。
  5.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内容问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业务规程、律师执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鉴于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实习中的实务训练内容应当以协助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
  6.关于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的中国公民移居香港、澳门后,尚未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是否能回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问题。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二澳门居民,可以根据《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7.关于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同时文具有香港、澳门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回内地执业问题。根据《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部分人员既可以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也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香港或者澳门法律顾问。
  8.关于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比例问题。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地合伙律师事务所至少应当有三名合伙人。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条件,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与所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的比例,法律和规章均未作出限制,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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