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问题。根据
《律师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遵守这一规定,既不能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得同时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4.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出具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问题。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须提交的文件中,其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可以由申请人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例的规定,作出“未受刑事处罚的声明”。该声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后,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用。
5.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内容问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业务规程、律师执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鉴于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实习中的实务训练内容应当以协助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
6.关于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的中国公民移居香港、澳门后,尚未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是否能回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问题。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二澳门居民,可以根据
《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7.关于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同时文具有香港、澳门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回内地执业问题。根据
《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
《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部分人员既可以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也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香港或者澳门法律顾问。
8.关于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比例问题。根据
《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地合伙律师事务所至少应当有三名合伙人。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条件,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与所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的比例,法律和规章均未作出限制,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