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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建设机制。要把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作为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建章立制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律师执业准则。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查处制度等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律师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作为律师对当事人履行的一项义务,在接受委托时告知当事人。建立健全律师服务监督卡制度。服务监督卡要做到一案一卡,在案件办结时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填写后交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将在《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杂志上设立“曝光台”,将违法违纪的律师公之于众。各地也要在本地通过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对违法违纪律师予以曝光。
  (四)完善诚信机制。要对广大律师进行经常性的诚信教育,使诚信为民成为广大律师的坚定信念。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体系,建立不良执业行为档案,规范和制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诚信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失信和处罚的记录、披露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结果。同时,完善律师业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律师工作政务公开程度。
  (五)完善奖惩机制。要加强对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评优创先活动的指导,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表彰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完善律师投诉、查处制度,建立规范的投诉查处程序和行之有效的投诉查处手段。各级律师协会要抓紧完善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由法官、律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以保证惩戒的公正性、权威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要加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的工作制度。
  (六)完善管理责任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摆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位置,防止相互之间产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防止管理工作的错位、缺位,充分发挥监管者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健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情的报告制度,对疏于管理、放弃管理以及袒护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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