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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

  第三阶段(8、9月份):集中查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集中组织力量查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有投诉的必须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调查、有结果、有交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律师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属实的涉案律师,必须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依纪予以整顿。
  第四阶段(10、11月份):建章立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司法部近期陆续颁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律协颁布的行业规则,制订完善本地区和本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阶段(12月份):整改验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教育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标准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否做到律师人人皆知,律师自律意识是否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还存在未查处的问题,已查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的措施;律师投诉案件是否件件有回音,已查实的律师违纪违法案件是否都依法做了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主要规章制度是否公示等。律师事务所要对每一名律师作出教育整顿评定,并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作出验收鉴定,并备案。整改验收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对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司法部。
  四、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这次集中教育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要切实加强律师的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和培训,并与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律师法制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水平。加强律师的业务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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