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顾问证》的填制要求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发、统一编号。编号办法为:GWZ+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4位数阿拉伯数字序号[如:GWZ(京)第0001号];“发证机关”一栏应加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印章;《法律顾问证》注册有效期截止到第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注册专用章由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设计式样。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的颁发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执业表现要严格依法审核,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颁发顾问证。同时应建立健全证件颁发登记制度,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附件: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编号:( )第 号
聘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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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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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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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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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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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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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律师资格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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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证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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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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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司法厅(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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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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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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