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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法律顾问证》的填制要求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发、统一编号。编号办法为:GWZ+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4位数阿拉伯数字序号[如:GWZ(京)第0001号];“发证机关”一栏应加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印章;《法律顾问证》注册有效期截止到第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注册专用章由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设计式样。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的颁发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执业表现要严格依法审核,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颁发顾问证。同时应建立健全证件颁发登记制度,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附件: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编号:(  )第  号

聘用机构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取得律师资格国家(地区)

法律顾问证发证日期

证号

所在地司法厅(局)审核意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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