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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补充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补充实施意见
(2004年8月20日 司发通[2004]119号)


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重庆、陕西省市司法厅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文件中第六条的要求,经研究,就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监狱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适用于全国监狱系统各单位。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的主要原则也适用于各试点单位。同时,结合试点单位进行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就试点单位的实施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试点单位三类岗位的设置、配备比例、变更和用工选聘的政策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由省(市)监狱管理局劳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负责。
  2.监狱单位三类岗位的人员和其他所有工人都划归监狱企业(公司),统一按企业办法管理,由监狱企业(公司)与每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监狱与监狱企业(公司)签订用工合作协议;监狱或监狱企业(公司)与选聘到三类岗位的工人分别签订上岗合同。劳动合同、用工合作协议、上岗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监狱工作的需要,其格式内容在本省(市)监狱系统内应适当统一。
  3.监狱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和日常管理、考核由监狱负责;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人员的选聘和日常管理、考核分别由相关的用人单位负责。考核情况应及时向监狱企业(公司)通报。
  4.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由省(市)监狱管理局按岗位指标核定情况及经费补助标准及时拨付给监狱,监狱及时将经费和补助全额拨付给监狱企业(公司)。三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由监狱企业(公司)统一核发。
  二、试点省(市)监狱系统要积极发挥已建立的监狱与监狱企业(公司)协调机制的协商沟通作用,把工人分类管理作为双方协调的重要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要主动多做工作,主动承担责任,以维护好监狱单位工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好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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