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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核定工作中,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如实际需要岗位数量在省(区、市)监狱系统内综合平衡后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按照实际需要数量核定。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遵循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因事设岗、规范运作的原则,按“集中掌握、统一调控”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监狱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
  3.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所属各监狱警力配置、警戒程度、押犯情况、监狱地理位置、监狱生产规模、监狱企业组织形式、监狱生产产业特点及工人分布、监狱单位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和适时调整每个监狱的三类岗位设置范围及具体数量。
  4.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指导各监狱单位加强岗位管理,转变用人方式,不将三类岗位固定到具体人员。各监狱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中、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相结合的方式,对所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三类岗位人员的选聘
  由于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直接或间接与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相关,各监狱必须选聘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者上岗。
  1.选聘对象
  目前,选聘对象原则上以监狱单位现有在职在岗工人为主。对于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岗位,统一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面向其他监狱单位或社会进行选聘。
  2.选聘原则
  按照全员参与、公布岗位、公开条件、个人自愿、公平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进行。
  3.选聘程序
  (1)各监狱公布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核定的岗位及其相应资格条件、岗位数、选聘办法,接受工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通过适当的考试、考核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3)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4)确定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各监狱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4.选聘工作的有关要求
  (1)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结合实际,根据按需用工、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三类岗位人员选聘办法,明确岗位和相应的资格条件,严格选聘程序,严肃选聘纪律,强化对选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三类岗位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注意发挥监狱单位的职能作用,要重视把握工人的思想动态和实际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选聘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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