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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则(试行)》实施行政许可。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调整或明确的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则(试行)》实施,不能观望等待,更不能按老办法行事。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当前,要积极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要严格执行,不能擅自变更,影响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在理解和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时,就需要慎重。对听证笔录没有认定、记载的事实,证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举行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足以影响对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在作出的笔录上签字后,司法行政机关才能考虑是否采纳并以此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如果是十分重要的事实、证据,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反,足以颠覆原拟作出的决定,就必须重新举行听证。否则,当事人事后以未进行听证采信事实、证据作出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将十分被动。此外,对《规则(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落实,法制部门也要切实承担起责任。要拿出具体落实意见、方案并报本司法行政机关研究确定,防止因内部其他部门的工作被动而导致被起诉。
  (四)加强调查研究。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的工作,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逐步探索、总结的过程。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推广经验。要在总结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将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解决立法滞后等法律方面的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尽快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正确处理法制工作机构同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对于经费不足、人员缺乏等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公务员,特别是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关系密切的律师、公证、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还要围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加强行政许可证监督工作,在职责明确,规范落实的基础上,对各工作环节出现的违法行政,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漠视群众利益引起的行政纠纷,也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这项工作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和促进作用。这是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必须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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