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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对贯彻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9项)
  二、法律法规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0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
  2.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2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1项
  2.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
  2.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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