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审核的有关规定,对司法部原上报建议保留的项目,经国务院审核,还有一些项目不作为或暂不列为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项目,如作为改革试点工作暂不纳入行政许可管理的“公职律师审批”和“公司律师审批”等项目。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和司法部有关“两公律师”试点的工作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加大协调工作力度,为今后通过立法确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奠定基础。
三、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决定》准确全面贯彻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4]107号)要求,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切实负起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司法行政系统现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类别、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明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不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项目之间的区别、法律意义和具体要求。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既不能越权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也不能疏怠或放弃法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地方政府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一致。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决定》和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依照《
行政许可法》和部颁
《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实施和监督制度。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通过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推进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