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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这次国务院《决定》保留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的8项司法行政审批项目,前后衔接,并行不悖,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坚决停止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保留或违规行使审批权。同时要加快制定对取消审批项目工作领域的后续监管措施,积极调整、改变管理方式,并与实施《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结合起来,依法加强司法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规范执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今年上半年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0项(详见附件二),其设定法律依据为《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证暂行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10项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是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职能领域,国务院《决定》要求依法继续实施,不再另行向社会发布。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认真履行好行政许可职责,依法健全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除行使上述19项行政许可项目外,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还行使3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职能(详见附件三)。这些项目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作为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领域和工作手段,国务院以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相关管理职能,并参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督措施,创新管理机制,增进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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