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2004年8月9日 司发通[200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对原依据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司法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准确把握和依法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结合当前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正确实施《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项目共三类9项(详见附件一):一是执业准人管理类,如公证员执业审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等;二是专业组织设立管理类,如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等;三是根据CEPA协议,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业合作交流类,如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等。这些事项,直接关系到有关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合法权益。这些许可事项能否依法实施,管理是否到位,关系到被许可人能否依法从事许可活动,为社会提供合格、诚信的专业服务,关系到能否有效维护该特定行业的秩序和国家法治秩序。这9项现行审批项目,尽管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符合《
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项目的规定精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因此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保留,并将其设定为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目前,司法部正抓紧进行相关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设定及实施监督程序依法作出调整和规制,以解决现行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前述9项行政许可的部分规定内容同《
行政许可法》要求不尽一致的问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实施9项行政许可,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以及司法部颁发的《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凡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
行政许可法》和
《规则》不一致的,一律按《
行政许可法》和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也要参照并配合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尽快修改地方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既及时主动、又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