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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04年底,全国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场所。积极稳妥发展区域性、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消费者协会、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业主管理委员会等地区和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8.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广泛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加大对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激化。同时注意把握好界限,避免将人民调解运用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纠纷的处理。
  9.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以及调解人员的补贴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
  10.大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培训。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充分发挥县区司法局、司法所的作用,加大示范培训、岗位培训和素质培训工作力度,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帮教工作
  11.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以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推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衔接、管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12.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的同时,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并使安置帮教工作与青少年保护、创建文明家庭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社区管理的功能,结合实际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教育活动。
  13.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好过渡性安置企业和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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